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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自由的本质是人道主义

字体: 2014年09月15日 浏览量: 作者:褚宏启 编辑:王卓 来源:中国科学报

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已经喊了多年,但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,使得学校难得自由,进而使学校的管理者和师生也难得自由。

教育自由即教育实践活动的自由与自主。就我国教育自由现状而言,情况很不理想。由于种种原因,教育在“戴着镣铐跳舞”,教育主体不论是学生、教师、家长,还是校长、教育行政官员,很多人都感到深受束缚,都感到不自由、不自主,都感到不快乐、不幸福,我国的教育自由现状亟待改善。

教育自由有两个层面。其一,整个教育系统(包括教育行政系统)相对于其他社会子系统所具有的自主性。这种自主性是相对的,但在我国却是稀缺而珍贵的。其二,教育系统内部不同教育主体所具有的自主性,如教师的教学自主权、学术自由权,学生的教育选择权、学习自由权、表达自由权,以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等等。

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强调:在执法层面,法定的教育自由或权利需要落实。如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已经喊了多年,但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,使得学校不得自由,进而使得学校的管理者和师生也难得自由。在立法层面,法定的教育自由或权利需要拓展。在权利的时代,在经济、政治、文化等社会条件越来越成熟的情况下,应该把一些还没有被法律承认的应得自由(亦即利益和权利)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,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认和保护。

教育自由的本质是教育的人道主义。教育现代性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结合。教育公平与教育自由是教育现代性之价值理性的集中体现。

教育也是一种生产活动,其最终产品应该是人的自由与解放,是人的主体性的发挥,是人的生命的舒展与欢畅。教育不仅要有好的结果,还要有好的过程。自由与解放应该是教育的结果,更应该是教育过程中每个人分分秒秒的细微感受。除了教育场域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侵权外,更需要引起关注的是:如此多的学校、教师、家长目中无“人”,眼里只有“分”,片面追求升学率带来了人的异化,而不是人的解放。

教育自由的保障是教育民主,包括刚性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柔性的民主生活方式。

在教育中,刚性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指教师、家长、学生、社会人士广泛参与教育决策的制度,管理团队集体决策的制度,以及行政教育管理信息公开与监督制度等等。其中“参与决策”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“民主的本意”,是教育民主的核心内容,不容偏离与置换。柔性的教育民主指的是一种生活方式和道德精神。刚性民主与柔性民主都很重要。不仅要在教育管理中健全各种民主决策制度、扩大决策范围,而且还要在干群之间、同事之间、师生之间、学生之间,建立并推进民主平等的关系。

具体来说,要通过限制教育行政权力保障教育公平与教育自由。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:

其一,通过实体立法限制教育行政权力。通过实体立法确定教育行政权力的边界,使之不得逾越。

就我国而言,需要分解和转移传统的教育行政权力,并予以法律化,把权力放在法律的“笼子里”进行约束。教育行政权力的分解和转移——政府向学校“下放”权力,向市场“转移”权力、向第三部门“转移”权力。这三者意味着教育行政职能的转变,其中的关键是给学校放权。

其二,通过程序立法约束教育行政权力。教育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。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无效。在以法治原则作为背景的行政权行使过程中,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行政权作用的扩展基本上呈一种“正相关”的关系。教育行政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、行政告知制度、行政听证制度、行政回避制度、行政决策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等几种。

其三,通过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约束教育行政权力。行政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。教育行政问责制是指对教育行政部门(或其委托授权组织)及其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合理质询或责任追究的制度。其实施有利于提高教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,为我国教育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。

(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、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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