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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具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
字体: 2018年05月02日 浏览量: 编辑:朱小翠 来源:校友工作及社会联络办公室2017-06-09

各学院、各有关部处

自学校基金会成立以来,在各学院、各有关部处的共同努力下,基金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。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具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的工作程序,依据财政部 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综[2010]112号),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审核我校基金会2016年度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开具情况时给出的指导意见,现就我校基金会开具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请开具我校基金会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,须签订《接受捐赠协议书》。协议书的“捐赠人”与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中的“捐赠人(单位)”须一致。

二、原《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》不再作为申请开具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的依据。

三、根据财政部 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申请开具《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》,不得有集资、摊派、筹资、赞助等行为;不得有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(如为出资人做各类宣传的行为等),不得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。因此,各学院、各有关部处在与捐赠人(出资人)商讨《接受捐赠协议书》条款时,应回避上述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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